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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有异物 顾客向商家索赔上千元

工商部门认为消费者过度索赔不可取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06日 09:3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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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新闻网讯 顾客余女士购买的食品中有异物,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类似这样的索赔,市工商部门表示,消费维权时应实事求是,过度索赔不可取。

前段时间,消费者余女士在周巷镇一副食品店购买了1斤巧克力。拆开食用后,感觉有异物卡在喉咙处,咳不出也咽不下。随后在医生的帮助下,她咳出了一段2厘米长的塑料薄片,所幸没有大碍。为此,余女士提出了赔偿1000元的要求,但店家却认为异物并没有对余女士造成进一步的伤害,赔偿金额过高。双方为此陷入了僵持。余女士将此事投诉到了周巷工商部门。

接到余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消法》规定,对于余女士受到的损害,店家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是对于1000元的赔偿金额不予支持。最终,店家支付了余女士就诊的费用,退还了购物货款,另赔偿余女士200元。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充分运用维权的权利,通过正当渠道维权,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维权有理有据。维权要求应该在法律范围和社会公认的合理范围之内,在维权过程中要摆正心态,合理诉求,多与商家沟通协商,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记者 景锦

稿源: 慈溪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