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不还钱,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强制执行,为什么法院不采纳?原来,执行担保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法院才能对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不久前,北仑的李先生通过一次讨债认识了法律意义上的担保。
去年11月,李先生拿着一份和解协议,请求北仑法院对协议中的担保人方某采取强制执行。
当年9月,李先生就曾经拿着调解生效的民事调解协议,向北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赵先生拖欠他的4.5万元货款。当时,赵先生无法在短时间内还清欠款,希望可以分期支付,李先生同意了,但是要求提供担保,于是赵先生请朋友方先生为他提供了担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从2013年10月起,赵先生每月月底前将5000元钱打入李先生的银行账户。
同年11月初,赵先生的第一笔还款仍然没有打入李先生的银行账户,且一时无法联系,李先生便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方先生强制执行。执行庭法官告知,按照《民事诉讼法》,只能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李先生还得找赵先生还款。
之后,北仑法院根据李先生的申请,恢复对赵先生的强制执行,冻结了他的银行账号、查封了他的厂房。第二天赵先生便支付了全部货款。
为什么法院不能对担保人方先生强制执行?法官解释,这份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不同于执行担保,执行担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暂缓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其次,担保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担保书或者保证书,且必须证明担保人有与债务相当的财产。再次,法院需对担保人进行审查,了解其身份、住址、工作单位、收入等情况。最后,必须得到申请人的同意,申请人的许可是执行担保成立的重要条件。
而在这份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方先生只向李先生表示愿意担保,并没有向法院做出表示,也没有向法院提供担保书,更没有经过法院的审查,方先生的担保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大相径庭。因此,这份担保没有强制执行力,法院不能对担保人方先生进行强制执行。 记者陈爱红
通讯员张水萍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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