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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起 宁波将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 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2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14日 08:3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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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补偿比例不低于50%

  根据《意见》,我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市区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50万元,各县(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30万元。

  大病保险实施时,补偿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今后,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就诊时仅需支付

  应由个人支付的现金部分

  费用如何结算,《意见》也有规定:参保(合)人员持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就诊人基本信息,通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按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计算顺序“一站式”结算其医疗费,定点医院将属于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记账,参保(合)人员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现金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支付标准的参保(合)人员费用结算明细信息定期发送给承办保险机构,由承办保险机构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并通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和清算。

 □记者 徐文燕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