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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货单却不认账 拒做笔迹鉴定被判败诉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16日 10:0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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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新闻网讯 经常开票据或接收货单的人为图省事,通常都在开票人或签字单上只签一个姓氏。其实这样做很不规范,一旦签字人不承认是自己签的,就容易引发纠纷。昨天,市法院就立案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人吴某夫妇因拒做亲笔鉴定而败诉。

老陈与吴某夫妇(均化名)都开办着加工打火机配件的家庭作坊,相互间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09年始,老陈供应给吴某夫妇打火机配件,双方口头约定按每公斤17元计算。这次老陈将吴某夫妇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欠着货款不还还不认账。

老陈向法庭作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应证据:2011年6月27日,吴某的妻子阿娟(化名)支付给他2万余元货款,同时还欠着1.7万元,阿娟以其丈夫的名义出具欠条一份;随后的5个月里,老陈往吴某那里送货,送货单都由吴某签收,部分则由阿娟代签“吴”字确认。到当年11月份,吴某夫妇欠下的货款已有1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吴某夫妇却提出异议,他仅认可3份签有“吴某”字样的送货单,并且说这三批货款仅其中一笔未付清,其余均已现金支付;另外签有“吴”字的送货单与他无关,也不是阿娟签的。

夫妻俩不认账了,老陈便提出对签有“吴”字的送货单进行笔迹鉴定,看是不是阿娟签的,法院也同意了这一申请。

但此后法院两次通知阿娟提供笔迹鉴定的样本,但阿娟就是不肯。法院最后认为,阿娟拒绝提供笔迹鉴定,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真实性予以认可。

在送货单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又核查了这款打火机配件的单价,发现原告主张的单价是合理的。昨天法院作出判决,吴某夫妇支付老陈货款12.9万余元。

-记者陈运运

实习生陆梦波通讯员陈艳艳孙群美

稿源: 慈溪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