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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撤销赠与协议 女儿等了十年的房子落了空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21日 10:0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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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新闻网讯(通讯员 董怡 黄宇)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房子归女儿所有,打算待女儿年满18周岁当天办理过户手续。谁知,女儿还没成年,父亲就把房子抵押了。母亲带着女儿来起诉,却被法院依法驳回。

事情要追溯到2004年,当时,小雨才8岁,却残酷地不得不面对父母成天争吵的场景。并不大懂事的小雨最后只知道,父母要分开居住了,自己以后将一直跟着妈妈,而爸爸将和另外一位阿姨一起生活了。

小雨的妈妈贺某心疼年幼的女儿,不愿离婚,但丈夫李某心意已决。为了保障母女俩今后的生活,贺某提出,家中的房产要归女儿所有。急于离婚的李某内心也有愧疚,同意了贺某的方案,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由贺某负责保管并使用,待10年后,也即女儿年满18周岁那天,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为小雨。

2013年底,贺某提前去房管中心了解相关手续,却吃惊地发现,该套房产已经抵押给了银行,无法办理过户。贺某找李某理论,得知李某找银行借款时,把房子做了抵押。他说,他与贺某签订离婚协议时,确实承诺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小雨所有,但在房产过户之前,他还是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贺某一时语塞,“那之前的抵押我也不来过问,现在女儿快成年了,你赶紧把钱还了,过户照样可以办。”李某此时却开始推脱,称自己如今无力偿还银行借款,说到最后,干脆说要撤销10年前的赠与行为。

双方争执不下,贺女士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的名义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涉诉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李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某则答辩称,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今自己确实无力归还借款,要求撤销赠与行为。

北仑法院审理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谁,房屋就归谁所有,不论该房屋实际由谁使用、赠与给谁,均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人。所以该案中,在小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确实属于李某,李某也有权把房屋抵押给银行,甚至有权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且无需小雨及贺某同意。李某在赠与协议赋予的期限届满前撤销赠与,并不违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小雨的诉讼请求。

这么一来,小雨等了整整十年的房产,从始至终都不是她的,她也终究无法成为房子的主人。

法官对此提醒,未成年人有权作为房屋共有人将其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若房屋已经还清贷款且无抵押,未成年人即可作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人,其名字可单独登记于房产证上。因此,涉及房产的协议内容,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避免出现意外状况。

稿源: 北仑新闻网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