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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我就要告你 有人专找用工单位的茬

三年连换三家单位,连胜三场仲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1月22日 07:1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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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知道,王海打假,打的是商场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一度时间,其“知假买假,存心找茬”的行为备受争议。如今,宁海也冒出这样一号人物,也姓王,不过,他找的是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茬———三年换了三家单位,每次辞职后都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均得到劳动部门支持。

  有企业认为王某“知错找错,恶意找茬”,将其告上法庭,没想到,还是被法院驳回了。而王某说,我只是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而已。

  “这个员工专找用工单位的茬”

  王某,宁海人,32岁。2012年5月,王某应聘到宁海一家模具企业做钳工,月薪近4000元。

  2013年9月,王某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某以该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企业应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之后,企业了解到,王某曾三次与之前工作过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后均获得支持。为此,企业认为“这个员工专找用工单位的茬”,因此不服裁定,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劳动仲裁裁决。

  法庭上,模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原告出庭,张某情绪激动,而被告王某则神情淡定。

  “他一个月里面有20次迟到的记录,纪律性很差。”张某激动地说,“而且他对于法律知识也掌握得很好,根本就是存心找企业的茬,包括简历的填写也是别有用心的,属于恶意诉讼,法庭应该驳回仲裁决定。”

  王某说自己只是合理维权

  法官询问王某,王某不否认自己曾经的索赔经历,王某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表示:“作为一家企业,本来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为何不执行?说到底,还是企业想贪小便宜,能不签就不签,能少签就少签。更何况,员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而且,自从我提出索赔以后,这家企业很快就给其他一些没有签合同的员工补签了。所以,我只是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而已。”

  法院驳回企业诉请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企业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60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

  而关于企业提出的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没有举证王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法院不予认定。□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宁法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