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了很大争议。张某向法院提供了写有罗某名字的送货单,认为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理应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费用。
罗某则称自己是因为装修工程的承包人王某不在场,才代为签收的,发货、送货的对象都是王某,并且他已经把工程款都结算给了王某,王某才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法院认定店主告错了对象
法院审理认为,事实认定的关键在于罗某是否存在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罗某在单据上签字,瓷砖也确实用于罗某家中装修,但他已经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案外人王某,购买瓷砖的业务也都是由王某联系、洽谈的,因此,在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是罗某委托王某进行这些洽谈行为的情况下,罗某签字只能表示其确认瓷砖收到,无法表示他订立合同的意思。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某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借此案提醒大家,送货单等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想要证明合同成立,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从表面看,罗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容易得出他购买瓷砖自用的结论,但进一步分析事实背后的法律关系,双方其实并未就买卖事宜达成合意,该签收行为其实包含了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与罗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为接收瓷砖)及承揽合同关系(以包工包料形式装修)。所以,在提供装修材料送货上门服务后一旦发生纠纷,千万要注意避免仅凭表面证据告错了对象。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北璎 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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