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八:严厉惩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
【新政规定】年度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教育目标考核和学校教育综合督导内容。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解读: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办学。市教育局还发布了监督电话(87191191),市民发现有违规现象可拨打电话举报。记者 李臻 通讯员 陆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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