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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与子债父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2月15日 07:3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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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象山县的吴某向张某借款25万元,一直未归还。

后来,张某获得一个信息:2010年底吴某通过按揭给尚在读大学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子,首付25万元。一直追债未果的张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吴某无偿赠与儿子25万元购房首付款的行为,用以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25万元借款发生于2011年底,而吴某给儿子买房是在一年前,因此,吴某的无偿赠与,不是导致张某追讨不到欠款的原因,其诉请被驳回。

这个案子是债权人在追债时,把债务人的子女牵涉到了其中。我们都知道,在法律层面上,父母与成年子女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父(母)债不应子(女)还,反过来,子(女)债也不应父(母)还。

然而,在一定条件下,父(母)之债很可能涉及子(女),子(女)之债也可能涉及父(母),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继承遗产应先归还债务

《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如果父母有欠债,其遗产必须先偿还债务,余下的款项才能由子女继承,否则,子女即使继承了,债权人也可以追偿,此时,父母的债务就得由子女承担。但子女替父母还债的金额仅限于所继承的范围,对超过遗产数额部分子女无责任偿还。

二、父母与子女共为债务人、或互为担保人

象山的胡某向朋友借款无力归还,债权人多次上门追讨,最后,其父亲承诺替儿子还债,并以父子两人名义向对方出具了借条。此时,本应由儿子独自承担的债务变成了父子的共同债务,胡某父亲需承担其儿子的全部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子女)仅是口头承诺愿意替子女(父母)还款,后来又反悔的,在法律上仍无还款义务。

三、涉及撤销权的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向人借钱,却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但另一方面,却慷慨大方地将财产送给他人,或者放弃其他债权,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父母把财产送给子女,子女把财产送给父母,目的是逃避债务。对此,《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遭遇这种情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时,即使父母的财产已转到子女的名下,或者子女的财产已转到父母的名下,仍然要吐出来。

(张文芝 柳晨硕)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