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状告电动车生产厂家
“购买车辆时明明是非机动车,产品说明书上所称的也是‘非机动车’,怎么出了事故却成了机动车?”一直以为自己骑的是非机动车的卢某对此感到很纳闷。
不过,经权威部门检测,卢某骑的这辆电动车的确已超标。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公安机关曾委托宁波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事故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分别为35公里/小时和91公斤,均远远高于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系两轮轻便摩托车,而非产品说明书上所称的“非机动车”。也就是说,卢某所驾驶的这辆电动车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产品。
得知这一结果后,卢某认为,这起车祸与电动车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有直接关联。因此,他随后把电动车的生产厂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产厂家赔偿损失50余万元。
庭审时,厂家却辩称自己生产的是豪华电动车,而非一般的电动自行车,故不受一般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约束,不存在“超速”、“超重”的质量缺陷;在性质上也并非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而是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质量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警示说明缺失即已构成产品缺陷
一审中,北仑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车说明书明确说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表明其承认自己的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而经检测,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均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应就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卢某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法院判令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卢某13万余元。
厂家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电动车生产厂家在豪华电动车说明书中明确表明:该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却未就该电动车‘超速’、‘超重’的问题进行任何必要的警示说明,这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并加剧产品使用的危险性。”宁波中院法官认为,警示说明的缺失即已构成产品缺陷,据此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官表示,电动车质量缺陷显然增加了本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为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同时,卢某在事故发生前已使用涉案电动车较长时间,对其性能有一定了解,而其在行驶过程中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且在造成事故后驾车逃逸,对事故的发生,卢某的过错是主要原因,电动车的产品质量缺陷是次要原因,所以法庭据此确定了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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