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君芳
老病新伤者获全额赔偿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主任陈君芳
2003年,宁波成立了第一家司法鉴定所———诚和司法鉴定所,至今已走过了11年。作为专职司法鉴定人,我觉得依法鉴定最重要,我在事故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其中有一起交通事故伤害鉴定,两级法院都采信了我所的鉴定意见。
2012年2月28日,吴先生在行走时被一辆汽车撞倒,经过手术治疗后他的腰部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交警认定吴先生是无责方,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但是在医疗费的赔偿额度上双方发生了分歧。
原来,吴先生在受伤住院期间检查出他的腰部脊椎在受伤前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变形,只是这种变形并不影响他事故前的生活与工作,吴先生本人也并不知情。
车祸全责方认为,吴先生的腰椎原来就有病,不能认为其腰椎受损就是车祸造成的,而且即使是车祸造成的,也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腰椎变形的严重程度而已,因此只能赔偿部分手术费。吴先生则认为,如果不出车祸,他就不需要手术,对方应该赔偿全部的医药费。
我所受理了这起鉴定后,对吴先生提供的就医材料进行了仔细的阅读,然后对他的身体状况进行了检测,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因果关系。2012年7月30日,我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书,明确了吴先生的手术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认为,吴先生虽然有旧病,但是并不影响他正常的生活起居和工作,而且生病也不是他主观的过错,如果没有车祸,他就不需要动手术,车祸是造成他做手术的直接原因。
吴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采信了我所的鉴定意见,吴先生获得了全额的医疗费赔偿。但是全责方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很快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两级法院都采信了我所的鉴定意见?是不是每个有老病的人在交通事故中都能获得全额赔偿?这起事故和我们通常说的“碰瓷”有什么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此做过司法解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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