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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肇事 厂家未作明确提示被判担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2月19日 07:0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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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惨剧屡有发生,在其中一些案件中,肇事车辆严重超标,实际已成为机动车,肇事者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我市发生了一起超标电动车肇事引发的连环案,肇事者获刑并作赔偿后,又以电动车生产企业未作明确标示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特殊的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12年11月的一天傍晚,家住北仑的卢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将行人邹某撞倒在地。之后,卢某拨打了120,又因害怕担责逃离了车祸现场,邹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卢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于其行为后果严重,且在肇事后逃逸,卢某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向死者家属赔偿50万元。

  公安机关在对这起事故作责任认定时,曾委托专业机构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车的最高车速为每小时35公里,整车重量达91千克,均远高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被认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然而,在产品说明书上,生产厂家却称该车为“非机动车”。

  卢某据此认为,该款电动车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产品,车祸的发生与车辆质量不合格有直接关联。为此,他向北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厂家赔偿50余万元。

  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确写明该“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这表明生产厂家承认其产品为电动自行车,但经检测,该款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均远高于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应就此对使用者卢某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北仑法院于去年年底判决该生产厂家赔偿卢某13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据市中院民事庭法官介绍,去年,市中院与我市公安、保监等单位共同出台了《关于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如经司法鉴定认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机动车标准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规定。也就是说,超标电动车肇事,须承担与机动车相同的责任。为此,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务必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而这起案件的判决,也对生产厂家提出了警示,产品质量超过标准,且不作明确提示,极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贺磊 李丹旦 林波)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