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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前的事实婚姻 法院调解终解除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2月19日 09:3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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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是“童养媳”,结了婚又分开;一个是现任老婆,一起生活近30年。前后两段婚姻均未办理结婚登记,如今,为了一笔安家费,从民政局再到法院,终于可以合法登记了。今日,宁海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李某(化名,男)现年55岁,陈某(化名,女)现年50岁,两人均系宁海人。1979年,15岁的陈某,在父亲去世后,随改嫁的母亲搬至宁海某村。没多久,同村李某的父亲与陈某母亲商量说是让陈某长大以后给李某做媳妇,此后,陈某就在李某家生活了。

  1982年,18岁的陈某和23岁的李某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陈某生下一儿一女后,只身前往温州打工,并在当地又成了家,只是依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李某在陈某离开后认识了现在的老婆,但是两人亦未登记。

  今年1月,李某所在的渔船公司准备给员工的家属发放一笔安家费,但需要结婚证作证明。李某向他人咨询后,跑到当地民政局,简单说明了一下自己的情况,表示自己打算和陈某先补办个结婚证,再办离婚,然后与现在的老婆登记结婚。但是遭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拒绝,表示无法办理。

  无奈之下,今年2月,李某与陈某相约来到宁海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细心的法官在审查相关证据时发现了一丝端倪,陈某的户口簿籍贯非宁海,且与户主是儿媳关系,而李某一家都是宁海户口。细问之下才知道,两人32年前已有事实婚姻,之后,双方各自又组成家庭,亦构成事实婚姻,已属重婚。

  调解时,两人均表示:“我们早就已经没有感情了,之前不懂法,以为没有登记过没有关系的。现在我们也都各自有了新的家庭,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否尽快把问题解决。”

  最终,经法院调解,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官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解除有效的事实婚姻也需要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并不是自动无效。(宁波日报 记者单玉紫枫通讯员宁法)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