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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委托书内容不一样证据 怎么认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2月28日 09:2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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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夏梦 通讯员 冯筏)两张委托书,人手一份,但到了法庭上这两张纸的内容却不一样,在进行认定时,到底哪张才是有效的?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法庭上这份不一致的证据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2010年9月,尹某与某基础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卸土协议》,约定由尹某为该公司卸土,卸土地点为我市某工地内。协议签订后,尹某依照协议的约定为该公司卸土。之后,该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剩余16万元未付。

2013年12月底,尹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提供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上写明,“B项目部:其中A卸土点尚余卸土费16万元未付,我公司委托尹某向贵项目部结算该卸土费用,由贵项目部安排从我公司土方工程余款中代扣支付。贵项目部凭委托书及我公司的江某经办的原件才能付款。”在委托书的后半部分还注明了一句话:“经双方同意由尹某直接向奉化B项目部要钱。上述款项以后与我基础工程公司无涉。”拿出该份委托书后,被告方表示双方确实存在合同关系,也承认尚有16万元的款项未付。但已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应该向B项目部主张钱款。

一看这份证据,原告方也急了,原告方表示对于被告的证据不认可,并当即也拿出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与被告提交的大体一致,唯独没有后半部分注明的“上述款项以后与我基础工程公司无涉”这句话。

哪个合同有法律效力?这笔钱谁来支付?法官表示,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遇见两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协商相关债权债务转让事项时,会写上一句“与我方无涉”的字样。从形式上看好像这样写能够让自己免除责任,不管发生任何问题都可以脱离关系了。但是在法律上,要转让给原告尹某,首先他就应该通知B项目部所属的公司。但在该案中被告方某基础工程公司无法提供该证据。另外,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书写明了,如果原告要向B项目部追款,还需要被告某基础工程公司的同意。这显然不符合债权转让的形式。

在本案中,不管原、被告双方的哪份委托书是后补的,在认定债权是否转让的问题上都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最终,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该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及时支付经双方结算后的卸土费用16万元。

稿源: 奉化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