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王杰 通讯员 黄浩 黄宇)还款期限拖延了1年,强制执行中却为何多扣了1倍多的利息?日前,新碶人朱某提出异议,认为北仑法院应退回被多扣了的7000元。法官则解释,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两倍来收取。
2012年1月,朱某向朋友陈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约定年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一年。为表诚意,朱某在借款时就付清了5000元的利息。2013年1月,到了约定还款的日子,生意失败的朱某无力还款。陈某随即将朱某诉至法院。2013年1月底,北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朱某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偿还陈某本息。七日之后,朱某杳无音讯,陈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得知朱某的房子面临拆迁,便在拆迁办办理了拆迁款扣留手续。2013年12月,得知拆迁款发放,执行法官当即前去提取了总计112000的欠款本息。
日前,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他表示当初他和陈某约定的是5%的年利率,现在不过拖延了1年,应是5000元的利息,他要求法院退回多扣的7000元。北仑法院驳回了朱某的异议。
法官解释说,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所以,本案中朱某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归还本息,迟延履行1年的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而不是他们先前约定的利率,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利率的两倍。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的贷款利率是6%,经计算,朱某所需支付的利息为:100000元×6%利率×2倍×1年=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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