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禁要问,摩托车有没有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如果没有做到让行的义务,根据上款规定不是也有过错行为吗?
当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他车辆和行人是应当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先行,这里没有设置前提条件。但我们通过监控录像分析,造成摩托车没有让行的原因,还有一个客观现象,那就是盲区。
从现场分析,摩托车进入路口与救护车发生碰撞的距离不过10米左右,红绿灯显示整个碰撞过程就发生在1秒种之内。这一瞬间不要说摩托车驾驶员要求刹车或避让,就是连反应时间都来不及,无法做到刹车或避让。但是,为什么双方没有提前发现对方呢?因为,当摩托车进入路口的一刹那,有一辆集装箱大货车遮挡了双方视线,形成一个盲区(如图一)。
盲区是客观存在的,交通参与人在参与交通过程中,总有许多看不到的地方,叫盲区,或说盲点。尤其是在交叉路口,由于交通情况复杂,人车都在不断移动,一个个盲点也会随之出现和变化,一旦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双方或者多方就会进入这个盲区而诱发事故,类似掉入陷阱一样可怕。这就是通常所讲的交通事故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如果说当时没有这辆遮挡视线的集装箱大货车,或许双方都会提前采取积极的避让措施,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因盲区中招的事故案例
“救护车事故”肇事的虽然是特种车辆,但事故并不特殊,实际上这是一起很普通也很典型的交通事故,类似在盲区中招的事故经常发生。
去年8月20日5时30分左右,市区北环东路与中山北路路口也发生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当时,童某驾驶一辆轿车在北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北路十字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的一辆电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的47岁的河南人张某死亡。这起事故除骑车人张某有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外,也有一个盲区原因。当时,电瓶车是在左转弯待转车辆前面出来的,造成轿车司机看不到电瓶车,骑车人看不到轿车,双方处在盲区,当电瓶车突然出现时,双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了碰撞(如图二)。
盲区的形式多种多样,像以上这种情况属于在车辆运行中出现的盲区,瞬息万变,不断出现和消失。但有一种盲点是固定的,那就是当驾驶员坐在驾驶室内观察车外情况时,有许多观察不到或者看不清晰的地方,比如车辆尾部和左右后侧方,以及驾驶室两侧立柱遮挡等情形,也会给驾驶员造成一个个盲区或盲点,经常会诱发事故。
前不久,广西钦州一停车场发生一起悲剧。一位女性车主在倒车时,没有发觉女儿已下车并走到了车后面,等她察觉车轮碾轧到异物下车查看,才发现女儿已倒在车轮下。
类似事故,在我市也有发生,去年10月22日上午,舜水北路阳明中学门口的地方发生了一起事故,一辆黑色轿车在倒车的时候把一位路过的行人撞倒,行人在倒地的过程中又与一辆经过的白色轿车发生碰撞,致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原因除了黑色轿车驾驶员倒车时操作失误外,还有一个客观原因是行人处在车后盲区内(如图三)。
又如在329国道临山地段曾经发生过一起事故。一位乘客在中巴车上下来后从中巴车车头前突然横穿公路,被一辆经过的大货车碰撞而当场死亡。此事故当时也因行人与大货车之间有中巴车遮挡而形成一个盲区,当行人从车头前突然横穿时,造成货车司机措手不及而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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