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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今起正式实施 盘点消费维权的那些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5日 09:0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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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于今天开始实施。我市两级法院最近集中判决了一批消费纠纷案,据统计,其中因产品质量(主要为家电、食品、通讯产品)、服务合同(主要为通讯、保健美容)、商品房买卖、旅游合同、公路运输合同、医疗事故损害等所引发的消费纠纷最为常见,并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案件。

预付式消费 现信任危机

2012年初,家住宁海的章某花费5000元,在小区附近的一家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三年期会员卡。由于工作较忙,他较少去那里健身。去年春节过后,章某发现健身中心关门,之后又获悉经营者“跑路”,多次拨打中心工作人员电话都无人接听,显然,健身中心已悄悄歇业。

此后,章某等8人将该健身中心告上法院。由于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法院对此案作出(被告)缺席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服务期限内关闭健身中心,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享受服务,应按比例退还8位原告相应会费。

[说法]

会员卡、充值卡等引发的的消费纠纷频繁发生,其最常见的情况是,经营者突然“跑路”,持有会员卡的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

分析这些纠纷的法律关系,可以发现,在办理这类卡时,消费者都根据经营者要求填写了表格或资料,其中列明了很多的条款,这其实是双方之间的合同。经营者收取了费用突然中断服务,实际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担责。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些纠纷中,经营者“跑路”后,无处寻找,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消费者打赢官司,但仍可能无法追回损失。

消费欺诈,3倍赔偿

在前面这个案件中,章某等8名原告是以健身中心经营者“跑路,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的,实际上,该事件的受害者还有多人,其中的王某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与章某等人不同,他是以经营者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起诉,同时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即除退回剩余会费3900元外,再赔偿其损失3900元。

宁海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健身中心关闭,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享受服务,被告应按比例退还会费3400元。但原告诉称被告存在消费欺诈,缺乏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说法]

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可以看出,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的赔偿额是原有价款的三倍。在本案中,王某认为被告存在消费欺诈,除要求退还会费外,还要求赔偿同等额的损失(新消法实施前)。需要强调的是,王某这一主张之所以没能获得法院支持,并非是其要求本身不符合法律,而是因为没有相应证据。

为此,建议消费者平时注意保留或收集与消费行为相关的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产品质量 想说爱你不容易

[案例之一]2012年春节前,李某向一家日用品商店购买了一只巨型爆竹。除夕晚上,李某兴冲冲点燃了爆竹,没想到发生意外,其右眼被炸伤,后经鉴定达到八级伤残。

去年3月,李某将这家日用品商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18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销售的爆竹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且爆竹本身也为非法生产,据此认定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并判决被告赔偿李某损失11万元。

[案例之二]2011年初,陆某在宁海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附地下室。装修完成后,卢某发现地下室出现渗水、积水现象,为此,陆某要求房产公司赔偿。经经法院调解,房产公司承诺对地下室进行修复,同时赔偿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这一法律规定,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或者在商品房的使用过程中经常遭遇房屋质量问题,因此,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住户应关注合同约定的保修协议;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物业公司、开发商联系,对质量问题的事实作固定,并对遭受相应损失的证据予以保存,不能先进行修理再要求损失赔偿,这样会导致证据的不足和缺失。

经营场所老板,须尽安全保障义务

去年7月的一天,陈女士到一家商场购物,在进入商场入口时,陈女士突然滑倒,原来地面上湿漉漉的全是水。商场的工作人员立即把陈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造成九级伤残。

去年年底,陈女士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余万元。经调解,最终陈女士获赔10万余元。

[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应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在有水渍的地面应放置明显的警示牌,否则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作为成年人,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活动时,也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增加了一项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陈女士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起诉索赔的,新消法出台后,类似情况可按照消法相关标准起诉,这对消费者更为有利。

如何避免消费权益受损?

民事庭法官如是说

在不少由消费者提起的维权案中,法院最终的判决并不符合消费者的诉请,其中原因多种。结合相关案例,法院民事庭的法官向消费者提出以下建议:

不管是购买商品还是购买服务,消费者都应对商品和服务有一个充分认识,避免盲目消费,而出卖方、经营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消费者和出卖方在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出卖方应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改善;消费者也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

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并注意证据保全。或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反映或报案,以此获得相应证据,并确定赔偿主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消费和金融领域消费所占比例越来越高,消费者在证据的获得上需要新的知识。

新《消法》降低了受害消费者的维权门槛,其中如欺诈消费最低赔偿额为500元;对不少商品瑕疵的鉴定实施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对网络所购商品实行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商家严禁泄漏消费者信息等等,这些规定都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金萍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