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宁波新闻联播 > 余姚 正文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死者家属能否获双重赔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8日 09:17   【 】 【打印
0

  通讯员 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3年7月13日,何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去上班。何女士行驶到一个三岔路口时,突然一辆货车毫无预警地蹿了出来,将何女士连同电瓶车一起狠狠地撞倒在了一边。何女士被送到当地的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何女士和货车司机各负50%的责任。

  2013年9月16日,何女士的丈夫袁某将货车司机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货车司机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7万元。

  2013年11月22日,袁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何女士的单位余姚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2013年12月26日,经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余姚某公司支付袁某丧葬补助金1.6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8.2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1万元。

  裁决后,余姚某公司不服,向市法院提出诉讼,袁某已经从货车司机那里获得了相应赔偿,不应该再次向公司要求赔偿,认为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双重赔偿,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余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侵权赔偿后,是否还能向所属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工伤保险赔偿依据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袁某获得货车司机的赔偿,并不妨碍向何女士所属公司余姚某公司请求工伤待遇赔偿。

  其次,对于双重赔偿,两者在赔偿范围上有什么区别?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其享受工伤待遇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此,除了上述五项费用外,在其他费用上何女士的丈夫袁某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费用。

稿源: 余姚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