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胡建波的营销手段,朱美燕认为:“不管他做什么营销,诚信始终是要放在第一位。我们可以理解这类人的心态,或许他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夸大其词,编造虚假信息,出发点并不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无论是谁,因为私心而对公众造成伤害,抱着不纯的动机,到最后都是得不偿失的。”
“好的营销手段是建立在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上的,只有物超所值,大众的需求才会得到满足”。
●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犯罪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主任陶旭峰律师表示,就目前胡建波在微博上伪造身份的事实,已经属于轻微违法,公安机关可以对他提出警告,进行罚款拘留。如果他在微博上营销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骗取较大数量金额,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但如果他是以公益为目的,形式上并未构成犯罪。至于具体的认定,陶律师表示还需要公安机关去核实。记者 石承承 戴巧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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