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蒋森 通讯员焦川)明明职工已提交辞职信,为什么当其发生交通事故还是构成工伤?日前,该职工将王女士所经营的企业告上区人民法院,最终王女士向对方支付工伤赔偿款20万元。
王女士经营一家小型模具加工厂,因为规模较小,平时工人流动也较频繁,所以有时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江西的唐先生去年3月进入王女士厂里工作,双方一直合作愉快,后因唐先生找到其他工作,就于去年10月向王女士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不料,在递交辞职报告的当天下午,唐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头部受伤,住院两个多月。
今年2月,唐先生将王女士的模具加工厂告上区人民法院,针对这次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王女士与唐先生有不同的看法。王女士认为,职工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故唐先生不构成工伤,而唐先生认为自己提交辞职报告是事实,但王女士并未同意他当天离职,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他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应属于工伤。
承办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在辞职时,应当预留三十日的时间让用人单位招录补充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所以即使唐先生提交了辞职报告,也不能证明双方当天就解除了劳动关系,而王女士没有相关证据,故其主张的事实难以得到支持。
昨日上午,经过区人民法院调解,王女士与唐先生达成赔偿协议,由于唐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工伤的伤残等级达到六级,王女士共支付唐先生近20万元的工伤赔偿款,另外王女士未给唐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这笔费用均要自行承担。最后王女士坦言,自己是花钱买了教训,以后一定要规范企业的用工方式。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这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也能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不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会支付比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更为高昂的费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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