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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为何被判不准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05日 08:4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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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提供/象山县人民法院象山县妇女联合会

  [案例]

  2008年3月,象山县的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由于妻子刘某反对,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同年底,陈某又以双方再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起诉离婚,但刘某仍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初几年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夫妻关系恶化。考虑到被告强烈的和好愿望,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且征求双方婚生儿子的意见,法院认为,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真诚相待,和好是有可能的,并再次判决驳回原告试离婚请求。

  2010年,陈某第三次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刘某同意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说法]

  离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终止,是夫妻双方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法律倡导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处理离婚问题,拒绝轻率离婚。

  离婚在方式上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依据法律规定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定离婚理由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依据和法定理由,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强制性标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作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第32条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共四种情形被视为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这些规定,对于在离婚诉讼中分清责任,维护合法婚姻的严肃性,防止轻率离婚,具有重要意义。

  (韩晓红)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