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海法院发布了近3年来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情况,其中有一则案例很值得说一说。
事故发生在去年5月,宁海一家早餐店的员工陈某发现店内的一盏灯泡坏了,需要更换,可是去附近的超市有点远。
这时,陈某看到老板娘胡某的车钥匙就放在桌上,他没跟胡某打招呼,就把车开了出去。谁知,路上他撞了行人李某,负事故全责。对方伤势较重,被送到医院后,花了不少钱。
陈某是舟山人,打工没几年,手头并无多少积蓄,出了事故后,他辞职走人,其中部分医疗费还是老板娘胡某帮他支付的。
李某出院后,经鉴定,伤势构成9级伤残,他向陈某提出了11万余元的赔偿,陈某拿不出来,于是李某将陈某和胡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法院的传票,胡某非常惊讶:“怎么会告我呢,车祸又不是我出的,当时陈某开走车时,根本没有征求过我意见啊。”
庭审中,胡某始终坚称自己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宁海法院认为,胡某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桌上,为陈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机会,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9万余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的过错责任,计500余元。
延伸阅读
随手放车钥匙风险有多大?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车主和车辆实际使用人的事故责任,不再像以前一样是“一把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来区分的。
在车辆借用中,哪些情况属于车主过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有个《意见》。《意见》第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很多人在熟悉的环境里(比如家里、店里),会随手放车钥匙,“随手放”也算是过错吗?“当然算。”宁海法院的法官说,机动车属于高危交通工具,所有人应当对车辆的管控负有更严格的责任。别说是放在人来人往的早餐店,就算是放在家里,也应当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前段时间,宁波发生过一起13岁的儿子拿着老爸的车钥匙,把车开到大街上,想想都让人觉得后怕。
“裤兜里贴身带着最保险,不用时锁在抽屉里也可,不要觉得麻烦,妥善保管车钥匙,是对所有人的安全负责。”
记者胡珊通讯员宁法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