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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这回妻债不必夫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14日 09:3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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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08年9月,陈某从单位辞职后,自己做起了服装生意。由于创业初期资金不够,陈某就向陆某借了2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011年7月,由于销售不景气,陈某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她又向陆某借了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

  2013年,由于市场销售持续低迷,陈某的企业接不到订单,工厂一直停工。看着陈某企业生意日益不景气,陆某虽担心自己的借款会不会收不回来,但是陈某一直按月支付利息,陆某也就没有多加在意。然而,2013年12月份开始,陈某就停止了支付这两笔借款的利息,而且也没有向陆某归还借款。

  2014年1月,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归还借款。由于借款时,陈某和卢某是夫妻关系,陆某还要求陈某的丈夫卢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二是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陆某提出由于这两笔借款是陈某和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卢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但是陆某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借款是陈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法庭审理认为,陈某的借款35万元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其数额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陆某提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卢某承担共同责任,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该诉求。因此法院判决陈某归还陆某35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了卢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卢文静

稿源: 余姚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