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董怡 黄宇)工作20年后被辞退,却发现“东家”不是老“东家”,最近老李就遭遇了这怪事。
老李自1993年进入北仑某机械加工厂工作,一直兢兢业业。2012年10月开始,老李经常出现头晕、耳鸣、眼花的现象,半个月后,这些症状愈发严重,老李即向公司请了病假回家休养。老李回家休养后,头晕眼花的症状并没有缓解,经医院诊断为脑血管严重供血不足,需要长期吃中药,配合针灸、按摩等治疗。因为身体状况不好,老李断断续续有一年多时间没有办法正常上班。
2013年12月,工厂给老李发了一封通知书,以老李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老李四处打听咨询,得知像他这样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是不能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即便要解除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协商。他觉得委屈,就找老板要说法,没想到老板说老李早就不是本工厂员工了,辞退一事与工厂毫无关系。老李一听就懵了,自己从二十年前就在这里工作,怎么就不是这工厂的员工了呢?老李仔细一看劳动合同,这才发现用人单位一栏竟然不是这家机械加工厂,而是另一家公司,从2003年起老李的劳动关系就归属另一公司了。
老李的儿子从工商登记处一查询,发现确有这么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工厂老板赵某的妻子,而原本的机械加工厂早于2003年注销了。得知真相后老李十分惊诧,同样与老李一起在该工厂工作十几年的员工也不知是怎么回事。原来,赵老板在十年前牵扯一起借贷纠纷,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厂,赵老板用了一计,将原工厂注销,以老婆为法人代表新成立一家公司,经营范围等均无变化。赵老板想到将来若发生用工矛盾还可以此推卸责任,便有意没有声张。
老李诉求无门,只好诉至法院。北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告诉赵老板,老李与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为证,无论如何新公司都无法将责任推卸掉,该缴的社保必须要缴,该给的经济补偿金也必须要给,如果老李想回去工作公司也不能阻止。经法院组织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赵老板一次性补偿老李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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