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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480万两”网银被判刑半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5月08日 11:0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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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王紫宁 通讯员 冯 筏)日常生活中盗用他人的钱财是违法行为,网上盗窃游戏币,也会构成犯罪。5月7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网络”盗窃案,被告人因盗窃480万两游戏大厅“银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32岁的肖某没事就喜欢在网吧上网玩游戏。去年年底,肖某在网吧认识了王某,当时王某想在宁波游戏大厅创建一个账号,但是不会操作。热心的肖某当即指导王某输入账号密码,几次后,肖某就记住了王某的账号。

12月中旬的一天,肖某身上实在是没钱了,转念就想起了王某的游戏账号。“我看到过他的账号里有很多“银子”,当时就想着把他的“银子”偷出来去卖了换钱。”为了寻找买“银子”的人,肖某特意跑了很多网吧询问是否有人愿意收购,最终找到了专门收购“银子”的人,用100元现金折抵24万两的“银子”。肖某当即表示同意,随即便将王某账户里的480万两的“银子”转到了收购人的账号上,收购者支付给了肖某2000元的现金。

盗了480万两的“银子”,对于虚拟货币,在定罪的时候到底该按照什么价值进行认定呢?依照宁波游戏中心运营公司所给出的发行价格显示,1元人民币=1000虚拟“银子”,而被害人王某表示,在游戏大厅里卖“银子”会有一部分赠送,市场在买卖“银子”时基本按照1元人民币兑换2200元虚拟“银子”进行。

昨天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肖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稿源: 奉化日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