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起要求确认工作岗位、工种的劳动争议案,这在全市也尚属罕见。据了解,该案的实质争议是原告所患职业病相关责任是否应有被告承担。
本案原告为来自湖南的林某,5年前他进入本案被告象山某公司从事喷塑、装配等工作。去年,林某应聘舟山一家企业的出海员工岗位。在接受上船前的例行体检时,林某被告知患有矽肺病,并被建议到职业病防治机构作进一步检查。
林某在来象山前一直在家务农,患矽肺病的可能性不大,他认定自己是在象山那家企业工作时染上了职业病。为此,林某到职业病诊断机构作鉴定,被要求提供在该企业的工作状况,但公司称林某仅做过短期喷塑,其职业病与企业无关。
林某认为公司虚构事实,导致其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该公司工作时的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
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林某是否在企业从事过喷塑工种。为此,原先与林某同在该企业工作的工人向法庭作证,而该公司却表示,由于工资单遗失无法提供工种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对其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予以约定,并加以明确,且应当对此建立相应的档案,以备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职责,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需尽安全、职业病防治等义务,职工档案应当包括职工的相关工作岗位、工种、工资、健康状况。
在本案中,这家公司不能提供林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用工信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确认林某曾在被告单位从事喷塑工种。
(赖芒芒 项杉)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