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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盖了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引起的官司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5月19日 10:2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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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通讯员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3年8月,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王某向毛某借款23万元,王某还向毛某提供了一张盖有公司印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公司担保的凭证。之后,王某因遭遇车祸去世。生前,王某已先后向毛某归还了7万元的借款。

  王某去世后,毛某就拿着借据和盖有公司印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到某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公司的执行董事刘某一听觉得莫名其妙,王某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对于王某与毛某之间的借款,公司并不知情,公司更没有为王某做过担保。而且,毛某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只有公司盖章,对于担保内容根本没有提及,况且也没有自己的签名,因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毛某只能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查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印章是由执行董事刘某保管,刘某在没有进行审查用途的情况下就直接在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盖了章,王某就拿着这张身份证复印件向毛某借款。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16万元的担保责任。

  公司的担保行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股东签字只是内部规定,毛某并不知情,因此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毛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某机械有限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当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盖的章,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王某用公司盖了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向毛某提供借款担保,使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如果对印章或者带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保管不善,被别人签订了买卖、借款等合同后,都认定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公司随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对印章和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等书面文件的保管,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稿源: 余姚日报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