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水玲玲通讯员宁法余珊婉)王某请朋友做担保向他人借款25万元,朋友则要他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做反担保。后来,朋友替王某还了钱,就来要房子。这样的欠债纷争究竟谁才是受害者?日前,宁海法院深甽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王某想向同村的顾某借25万元,顾某要求王某的朋友葛某做担保。王某找葛某商量,葛某说:“做担保可以,但要用你的房子给我做抵押。”因农村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无法做抵押,葛某便提议签房屋买卖合同,并一再保证只是走个形式。王某为了能尽快借到钱,没多想就同意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称“将王某的房屋卖给葛某,葛某向王某支付25万元。”
到了2012年,王某又向顾某借了10万元。后因故还不出钱,顾某就一直向葛某讨要。葛某无奈替王某偿还了35万元。之后,拿到借条的葛某开始琢磨如何将王某家的房子占为己有。
第一次,葛某擅自在合同里添加了一个“已”字,意为葛某“已”向王某支付25万元。然后,葛某拿着那份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腾房并过户。被法官识破后,葛某承认了错误并撤了诉。第二次,葛某向法院起诉,大致讲述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来源,同样要求王某腾房并过户。经过法官的辩法析理后,葛某觉得心虚又撤了诉。
2013年,葛某见35万元拿不回来,王某又不肯腾房,于是带着一伙人强行住进了王某家。无奈,王某于2014年初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宁海法院深甽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葛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无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一致、真实的意思表示,判决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归于无效。
房子拿不到,葛某只好拿着借条向王某追偿,变成了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