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文铮)【案件回顾】
2013年11月,潘女士在淘宝上购买了一件价值1200元的羽绒服,收到货物后,潘女士发现羽绒服太小了不合身,就想把它退回给淘宝卖家。她来到附近的快递公司办理快件邮寄。在填写快递单时,潘女士没有对所寄快件选择保价,只是向快递公司支付了10元的运费。
物品寄出后过了几天,潘女士向淘宝卖家询问是否收到物品,然而卖家说没有收到。潘女士觉得奇怪了,当时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三天后就能收到货,怎么卖家还没收到?潘女士就打电话到该快递公司投诉,快递公司在确认后告知潘女士,原来她的物品被弄丢了。
潘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快递公司却告知潘女士只能赔偿500元。快递公司称公司所提供的快递单上明确有保价提示,写明若顾客没有选择保价,公司只能在5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潘女士觉得这个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利,于是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自己1200元。
法院判决,认定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内容合法有效,驳回了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该条规定又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该快递公司的快递单上明确标明“保价”“非保价”等栏目,还在快递单的背面对保价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明确未保价货物灭失在500元以内担责,且这些条款都以黑体的方式进行印刷。
法院认为,快递单中的保价条款虽然是格式条款,但该段文字使用黑体的方式对其特别标识,应视为快递公司用合理方式提示潘女士注意,该条款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它法定无效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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