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蒋森 通讯员焦川)企业能以9个月前提交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吗?7月2日上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刘先生从2004年开始在一家机械厂做模具工人,直到去年9月30日,该企业厂长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理由是刘先生自己提出了辞职。
而刘先生却说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过辞职,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刘先生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
在庭审中,企业认为自己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刘先生在去年1月初曾到机械厂的办公室提交了一份辞工报告,称其妻子开早餐店人手不够,他要去帮忙所以要辞职。机械厂当时同意了刘先生的辞职申请,但因为春节临近招工比较困难,并且厂里还有许多积压的订单没有完成,所以请他留到月底再办理离职手续。
月底,刘先生又跟企业讲,称以后厂里要是一直帮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厂里有急件时会抽空回来干活,还可以帮助企业教学徒。考虑到实际困难,该企业当时同意了。
去年9月初,刘先生又说自己开了家小超市,到月底就不来上班了。想到刘先生早就提交过辞职报告,该企业直接给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对于企业的陈述,刘先生均不予认可,称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辞职,也没有提交辞职报告。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该企业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辞职报告以证明其主张,故不能证明刘先生提交了辞职报告的事实。
即使刘先生在去年1月初提交了辞职报告,但与该企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相距9个月,在这9个月内刘先生依然在厂里上班、领取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就算刘先生曾提交过辞职报告,双方的以上行为也可视为双方已经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并不能以去年1月的辞职报告在9个月后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
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企业同意支付刘先生2万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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