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焦川)一员工突然收到工作多年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竟是其在9个月前提交过辞职报告。
刘先生从2004年起,在镇海一家机械厂当模具工。去年9月30日,厂方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理由是刘先生自己提出辞职。
对此,刘先生却一头雾水,认为厂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后,刘先生向镇海法院起诉,索赔5万元。
庭审中,机械厂称在2013年1月初曾收到刘先生的辞职报告,厂方也同意了。当时春节将近,招工比较难,请他留到月底再办理离职手续。谁知到了月底,刘先生又提出厂里若愿意帮他缴纳社会保险,以后厂里有急件时,他可以抽空回来帮忙。厂里当时也同意了。
机械厂称,到2013年9月,刘先生说自己开了一家小超市,两头兼顾不过来,当月做满就不来了。因为刘先生早就提交过辞职报告,厂方就直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对机械厂的上述说法,刘先生均不予认可。
法官审理后认为,机械厂无法提供刘先生在2013年1月提交辞职报告的证据。此外,即使刘先生当年1月初提交过辞职报告,机械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在8个多月之后,其间刘先生依然在厂里上班、领取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所以,机械厂的理由不成立。
日前,在法院的调解下,机械厂同意支付刘先生2万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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