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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务诉讼惊现奇葩合同 13岁女孩担保贷款2400万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9-02 07:10:01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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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小昭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昭的母亲作为小昭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昭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小昭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小昭的财产。

  签订2400万元的担保合同,显然与小昭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小昭要以其信用及其所有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保证,客观上存在消极减少她财产的可能,小昭母亲其以小昭名义,与银行签订仅有义务的担保合同,与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相悖,故保证合同是无效的。

  最终,慈溪法院驳回了银行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银行该负什么责任?

  主审法官说,案件之外,还涉及一个问题。当债权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合谋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该负何种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债权人也是同样的道理,如债权人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作为债权人的某银行,对小昭未满18周岁是明知的,但其仍同意小昭母亲代表小昭签订保证合同,银行的这一行为背离了其本应有的社会责任,更与诚信经营背道而驰,实不可取。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通讯员亦茗 斐斐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