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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护航”甬城外贸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9-06 07:47:54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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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护航”甬城外贸

庞大的进出口贸易规模之下,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竞争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巨大风险。日前,宁波中院对我市外贸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外贸企业在看到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要看到业务背后的风险,未雨绸缪做好防范。

外商资质需“刨根问底”

今年上半年,我市进出口总额492.41亿美元,其中出口332.82亿美元,同比增长7.5%,增速在计划单列市中排名第一。而商务部贸易研究院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的10倍至20倍。

对于高速增长的国际贸易所伴生的信用风险,宁波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警惕。

近日,慈溪一家出口企业就有苦难言:该企业与香港A公司磋商后签订服装承揽合同,但合同抬头及落款签名的企业为B公司。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公司字号相同,但是A公司后缀为(H.K.)LIMITED,B公司后缀为B.V.。合同期内,慈溪这家公司与A公司发生纠纷,遂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承揽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为该公司与B公司,该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承揽款无法律依据,驳回了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时疏忽,导致损失巨大。对此,宁波中院工作人员提示,与境外企业进行交易,首先应确定交易相对方是有签约权、合法经营的企业,同时要谨慎规避离岸公司资产风险。“‘追债不如防债’,企业要做好调查工作,建好防债的第一道防线。”

上述工作人员提醒外贸企业,在交易前,务必要对进口商进行背景资料调查,对其偿付能力,是否有产品保证、个人担保、抵押担保、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调查,以“知根知底”有备无患。

看清信用证结算“猫腻”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对彼此了解不够,需要通过信用证为贸易的成交与结算提供更为可靠的银行保障。然而,就是这进出口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也会让当事人落入拒付、欺诈等陷阱。

宁波中院给出的案例显示:近日,国内A公司委托鄞州区甲企业代理进口并开具信用证,国外的卖方为B公司。A、B两公司均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控制的企业,B公司为离岸公司,并无实际资产。其后,甲企业开具了受益人为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向国外C银行交单。甲企业收到单据正本后,发现单据均是伪造,遂提起信用证欺诈之诉并要求法院裁定开证银行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而后法院经审查发现C银行在B公司交单之日就完成了审单及买断票据,不符合止付令的裁定条件,遂驳回甲企业申请。甲企业只得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损失巨大。

信用证“猫腻”可谓防不胜防,那么,作为信用证的当事人,应如何避免落入陷阱?

“交易中,应该要求外商通过资信情况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宁波中院工作人员提醒,外贸企业要做好信用证审查,防止信用证软条款陷阱,核实提单真实性。

备请“法律智囊”做好咨询

贸易往来国不尽相同的法律体系,使得国内企业在与外商交易过程中形成博弈,赢了利益可观,输了损失颇大。在此背景下,业内人士建议有实力的外贸企业聘请当地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外贸业务“保驾护航”。

有时,外贸合同中由于翻译词汇内涵外延不同,而导致解释性差异,也会造成法律纠纷。比如,国内贸易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概念是严格区分的。前者是规范的法律术语,具有担保性质,而后者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性质类似于预付款,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无权直接没收订金或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订金。

外贸合同中一般使用“DEPOSIT”这一术语,在英文中同时具有预付款和保证金两种含义,在诉讼中双方为了各自利益分别对“DEPOSIT”作自己有利的翻译和解释,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举证不足,很可能承受对己方不利后果。

“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的风险及自身情况确定需要赋予‘DEPOSIT’‘定金’或‘订金’性质,在合同中分别针对性进行约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宁波中院工作人员提醒,外贸企业聘请专业的律师“把关”咨询也是一种比较稳妥的选择。宁波日报记者 余晓辰

延伸阅读

风险防范锦囊

锦囊一:注意规避质量检验陷阱。如果境内企业对于外商选择的质检机构不够了解或质检机构信誉情况不佳,即应当与对方协商另行确定质检机构。尽量选择如瑞士SGS集团之类,在全球范围具有良好信誉的检验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作为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可以保证检验结果相对准确公平。

锦囊二:防范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风险:1.根据货物特点及货代资质谨慎选择货代;2.争取定船主动权,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承运人;3.选择适宜的港口;4.通过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转移风险;5.海关进出口报验环节如实进行申报。

锦囊三:降低出口贸易收款风险:1.提高预付款的比例,增加外方违约的成本;2.出货前要求外商提供银行保函,为货款支付提供保证;3.注意控制货权,即掌握正本提单。卖方装船后将正本提单传真给买方,要求买方见传真复印件后电汇余款,待买方实际支付货款后,卖方才可将正本提单寄交买方;4.认真审查合同,避免质量、交货期限、付款期限约定不明而互相扯皮影响收款。(余晓辰 整理)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