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林伟 通讯员 赵鸣婵)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废气和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至少比现行标准提高一倍。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获悉,宁波早在今年4月1日起就已提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排污费。根据通知,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获悉,今年4月1日,我市开始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具体为: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
同时,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而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暂时不作调整。
可见,我市已执行的新标准比通知要求的还要高。
“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后,企业将不得不加强污染深度治理,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对改善我市的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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