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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特殊天气时 该如何保护劳动者?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1-23 07:13:58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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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哺乳期女职工

  极端天气工作“有限制”

  与以往不同,“新法”对特殊天气下怀孕女职工的作业也作出了“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经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自行选择是否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孕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0℃以下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身体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是否在上述规定的工作环境下从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

  台风、大气重污染等天气

  仍需作业的按日给予补贴

  “新法”还对台风天、大气重污染天气在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劳动保护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当气象台发布台风最高红色预警时,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外,其他应当予以停业。坚持作业的特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并按日给予劳动者相当于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当发布大气重污染天气最高红色预警时,应避免安排劳动者户外作业。对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除应当向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外,同样应当按日给予相当于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出现强对流天气时,用人单位应通知在危险区域居住的劳动者尽快撤离至安全场所;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切断霓虹灯招牌及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室外电源。

  “新法”明确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3万元

  对于违反部分条款规定的,“新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诸如未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劳动者伤害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