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天、台风天、高温天、强对流天气……日益增多的特殊天气,给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带来较大影响,对劳动保护形成严重的挑战。2014年11月14日,宁波市法制办专门召开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
近日,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针对高温、低温、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规章。
特殊天气导致劳动者误工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办法》中的特殊天气包括了高温、低温、台风、强对流、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天气。
《办法》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及企业应当采取的劳动保护责任的规定具有首创性。比如,在部分特殊天气期间,企业应当予以临时停产、停工、停业;劳动者因部分特殊天气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为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分别针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其他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作了规定。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办法》还对孕期、经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特殊天气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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