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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 停工也应支付劳动者工资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1-23 07:23:08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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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晚报 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沈) “禁止用人单位以现金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仍需工作的,可领取补贴”……近日,备受关注的《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办法》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在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国内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该《办法》也是全国首部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

  《办法》界定了何为“特殊天气”。特殊天气是指高温、低温、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天气。由于近年来我市秋冬季霾天高发,《办法》也将霾天纳入了特殊天气范畴。

  《办法》规定,当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时,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直接保障城乡运行及有特殊生产要求的用人单位外,其他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若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仍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若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用人单位不得给予其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据悉,《办法》对各种特殊天气下的劳动保护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比如当气象台发布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时,对必要的公共保障以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要求用人单位除应当向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外,还应按日给予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针对高温环境下的劳动保护,《办法》也有明确要求: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等。

  记者了解到,对违反《办法》中相应条款的用人单位,最高可罚3万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