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立法工作,着力强化法治保障
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不断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推动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全市改革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年共审议和制定地方性法规5件,调研论证立法项目10件。
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保护宁波历史遗存、传承宁波历史文化的重要立法举措。常委会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各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为充分发挥市人代会立法职能,扩大地方立法的社会影响,条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为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终身教育事业发展,制定了《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重点明确终身教育的保障促进措施、评估问责制度,将终身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法制层面固化我市终身教育的特色做法和有益经验。为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在全面总结我市调解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明确人民调解指导部门职责,确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等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和谐、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总结固化杭州湾新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成果,提升新区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制定了《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对新区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促进、社会治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认真做好《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一审工作。
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强化与政府及部门的工作配合,及时解决立法中的具体问题。完善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和座谈,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广泛征求各级代表意见,及时做好意见建议吸纳反馈,进一步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坚持公民旁听、公民座谈、法规草案公开等制度,注重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一年来,共邀请200余名代表参加调研座谈,征集有关意见建议350余条。
加强立法调研评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部署,深入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活动,梳理汇总666条意见建议,并做好意见建议的分类上报和研究处理工作。着眼全面深化改革和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区保护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气候资源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预防腐败条例、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等立法调研或论证,实施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
三、把握监督重点,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坚持选择好角度、掌握好尺度、把握好力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一年来,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38项,组织专题询问1次,开展执法检查3次。
推动深化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听取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督促政府理顺与市场、社会及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简政放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改革创新活力。听取市政府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汇报,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大机构和职能整合力度,统筹推进相关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深入贯彻“双驱动四治理”决策部署,采取市县联动方式,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审议政府相关工作报告,要求市政府加大法规政策执行力度,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完善创新驱动体制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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