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海法院执行了一起催讨抚养费的案子,男方不付抚养费的理由竟然是:孩子跟了前妻姓。
宁海人张先生和李女士20年前结婚,孩子今年15岁。2011年,两人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的争议倒不大,焦点集中在抚养权上。为了争夺抚养权,2012年,双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男方一直没有按照判决支付抚养费。其间,张先生同意孩子跟前妻姓李,两人还为此去派出所给孩子改了姓名。
一年后,张先生再婚。李女士听说他日子过得还不错,便向宁海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张先生支付孩子近2年的抚养费共计3万元。
执行法官给张先生做了半天工作,他仍无动于衷,最后还来了一句:“本来孩子应该由我抚养的,可她把孩子的姓名改掉了,我怎么付抚养费?”
见张先生油盐不进,法官态度严厉起来:“不管孩子改不改名字,抚养子女是你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如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依法对你司法拘留十五日。”
张先生这才慌了。昨天下午,他把执行款交到了法院,同时承诺今后决不拖欠。
延伸阅读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关于姓名权,民法和婚姻法是这么规定的,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未成年人的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父母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别说李女士改名时是征得了张某的同意,就算她是擅自改了孩子的名字,这也不能成为拒付抚育费的理由。但这并不是说,离婚后,一方就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变而引起纠纷的,法院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
东南商报 记 者胡 珊
通讯员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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