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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新版公租房管理办法明起实施 原廉租房并入公租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2-28 09:41:45   稿源: 余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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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新闻网讯(记者金素莲)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市政府新近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就该办法与广大住房困难家庭相关的详细内容,记者请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房源: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下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原廉租住房房源统一并入公租房房源管理。

  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放宽10平方米),并按照“简易、经济、环保”的要求进行基本装修,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本市区域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且户低于60平方米;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确认的收入标准;

  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一年。非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在本市就业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且当前仍在缴存的;

  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

  申请家庭原有住房计算方法及收入核定法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拥有下列本市范围内房屋面积核定:

  自建、购买(含预购)、继承、获赠、拆迁安置(含预分配和货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按政策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拆迁征收货币安置);

  申请前5年以内已转让的房屋(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转让房屋的除外);

  直系亲属房屋按扣除人均45平方米后的房屋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的收入按《余姚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核定。

  申请方法及所需资料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租房合同等房地产证明材料;大学生应当提交毕业证书,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荣誉证书,中高级职称人员应提交相应资格证书;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程序

  公租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7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将调查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住房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移交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收入状况审核意见,并将调查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移交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报纸或网上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对象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配租管理

  公租房1人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2人户配租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含子女年龄在12周岁以上的单亲家庭)配租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可享受配租面积按照保障家庭核定的住房面积低于公租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确定,差额部分不足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计算,并按照高于且最接近可享受的配租面积确定配租房源户型。

  低保、低保边缘户和特困职工家庭在可享受配租面积内的租金全额给予减免;超过可享受配租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进行缴纳。

  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以下(含)的家庭,在可享受配租面积内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进行缴纳;超过可享受配租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85%进行缴纳。

  城区四街道配租对象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使用与退出

  公租房的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

  公租房的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未被核准,或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