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琼 通讯员 俞亚仙 王金春
为了不给经济补偿金,市内一家企业哄骗残障人士王某签了辞职书。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据理力争下,王某日前领到了1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是大堰镇柏坑村村民,从幼年起就智力呆滞。2008年10月,被市残联评定为“智力残疾”三级。之后,在市残联的牵线下,到一家铸造公司做工,从事翻砂、筛砂、烧炉子等工作,享受社会劳动保险,月工资在1700元至2300元左右。
去年9月25日,这家企业让王某在一份协议上签名。王某的监护人见王某不再去上班了,一打听才知道是企业哄骗他签了辞职书。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让王某签名自动辞职,实际上是为了剥夺王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对此,王某的监护人表示不服,并到肖云法律服务所咨询求助。法律服务工作者汪安昌认为本案的焦点在王某是正常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立即到柏坑村调查取证,倾听村干部、村民、该公司职工等人的意见。综合调查材料,又请宁波安康医院对王某进行精神鉴定。
鉴定结果认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辞职书上的签字不具法律效力。随后,汪安昌又替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济补偿金和司法鉴定费。经市仲裁委的调解,这家企业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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