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记者 陈振如 通讯员 康晓珍)日前,市人民检察院成功运用测谎技术监督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件。这是去年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正式实施后,首例合作办理的案件。
事情还得从2013年3月6日说起。当天11时,被告张某驾驶大货车在谭家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口处时,与骑电瓶自行车从南往北行驶的原告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身体多处骨折受伤,住院治疗36天,经鉴定原告刘某伤残等级为9级。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孙某。因为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原告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孙某等告到市人民法院。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某是否收到过被告孙某支付的80000元。原来,被告孙某称他已经支付原告儿子刘某80000元赔偿金并提供了刘某签字的收条。对此,原告儿子刘某则表示,写这张收条的用意一方面是和被告孙某确认孙某尚需赔偿80000元,另一方面也因为孙某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配合写这张收条是为了孙某去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将钱给他,但是被告孙某并未将这80000元实际交付给他。
由于多次庭审都难以判决,为此市人民法院根据《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请求市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在了解基本案情、听取法官意见和经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检察官联系技术部门对原告儿子刘某和被告孙某进行心理测试。通过先进的测谎仪器、巧妙的问题测试和缜密的心理分析,市检察院出具了刘某陈述真实、孙某陈述不真实的心理测试报告,对此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并根据其他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承办检察官表示,测谎本来是侦查技术的一种,在刑事案件中用的比较多,现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实现民事审判监督由事后监督向审判过程监督的转变,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了解,今后测谎技术将会广泛应用于虚假诉讼案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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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
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去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根据该意见,审判中应特别关注的案件有八类: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或已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诉讼转移财产的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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