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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归还学生手机能否索要百元“油钱”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4-07 10:12:34   稿源: 余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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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顾

  近日,一名网友发微博称,他同学坐出租车去职成教中心学校参加考试,付钱的时候不小心把手机落在车上,后来联系上出租车司机,司机开车送还手机,并自称从北站过来,要向这名学生索要100元“油钱”,这名学生只得把身上仅有的60元都给了司机。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嘉宾发言

  王祥:“的哥”还手机,从法律上来说,他的行为构成民法中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这种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为他人提供管理事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这件事情上,“的哥”有权要求该同学补偿无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至于100元的“油钱”合不合理,还要看“的哥”是否支出了这么多费用。这涉及举证的问题。

  本来,这位“的哥”的行为值得表扬,但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面对的又是一名赶考的学生,当该学生掏出口袋里所有的钱交给“的哥”时,我想这名“的哥”怎么好意思全部收下呢?既然是做好事,为何不把它做得更好呢?

  罗娜军:从报道上看,这位“的哥”将赶考的同学送到职成教中心学校,再从汽车北站返回,路程确实不少,假如不是专门送还手机,其间可能会揽到几笔生意。因此,那位同学理应表示感谢,不仅是口头表示,经济上的损失也应适当弥补一下。不然,谁还会做好事呢?

  陆银辉:我认为,这件事涉及双方的安全感。首先,“的哥”送还手机应予肯定。如同扶摔倒的老人、公交车上遇扒手挺身而出一样,见义勇为总是值得褒扬的。就这件事看,“的哥”拾物交还,是他的职业操守所要求的,至于从中产生的成本要不要失主承担,承担多少,则不是制度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这里,我想起一则故事:有位盲人坐出租车,付钱时掏出一张纸,递给了“的哥”。“的哥”没声张就收下了,被后来的一位乘客看到,问他明知不是钱为何不说明?“的哥”回答说:他是盲人。后来的乘客很感动,就代盲人付了出租车费。这个故事说明,你的行为为他人带来了安全感,这是金钱换不来的。回到刚才所说的这件事,那位同学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最后失而复得,这种安全感是非常令人高兴的。

  罗娜军:我想那位同学的手机价值肯定不止百元,拿出一百元感谢“的哥”,也是应该的。问题是,那位同学手头只有60元,你把他所有的钱都要去了,这个就有点过分了。“的哥”要回支出成本,应该取之有道,向学生索取反而令先前的行为蒙污。我想比较好的办法是,先将手机还给同学,再与该同学家长商量,获得应该得到的费用,这样就比较妥当。索要会产生纠纷,传递的是一种负能量。要让接受者得到正能量,并且让正能量传递下去,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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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oye: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但像这位出租车司机送还手机索要油钱,可以理解,出租车本来就是做生意的,因为做好事而影响了生意,适当拿些油钱也不为过,但若事主手头没钱硬要给了钱才交出手机的话,又另当别论了。

  傲然屹立:出租车司机在车上捡到旅客遗忘的物品应该上交公司或者直接归还失主,原则上是不应该索取钱物的。好人好事其实是靠长期宣传和教育的,我们不能凭单一的一件事否定司机归还物品的好行为。

  余姚救援队:本案不构成合同行为,而是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范畴。但司机已归还手机,不构成不当得利,而在归还前提下,司机要求合理的费用如油费和误工补偿费则是合法的。当然本案中100元是否超出合理费用要具体评估,对于超出部分可以不予支付。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