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怎么付?看似简单的问题,其中也有着不少的讲究。近日,宁海就有一房东和租客因租金是先住后付还是先付后住这个问题起了争执,还因此闹上了法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去年5月,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了王某,并约定租期为五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三个月支付一次。王某在第一季度一次性付给了李某两个季度的租金,第三季度的租金则拖延至第四季度才付,而第四季度的租金尚未支付。几经催讨无果后,今年3月,李某将王某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其支付第四季度,即今年2月至4月这三个月的租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说:“当初我们约定一季度支付一次租金,但没有明确说是哪一天,可以理解为一个季度开始的时候支付,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季度快结束的时候支付,我认为只要在季度内支付都可以。”
但李某却表示:“宁海的交易习惯都是先付租金的,哪有先给住再交钱的。第三季度已经让你拖了,第四季度的租金必须马上支付。”
经法官调解,王某答应在第四季度末支付租金,李某也撤回了起诉。事情虽然圆满解决,但李某和王某对于支付租金的理解,究竟哪一个是正确的呢?
根据《合同法》第226条及61条的相关规定,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协商不一致或参照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本案中,虽然双方对租金支付期限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季度末支付租金。对于李某提出的“交易习惯”,除了李某与王某双方租金支付的交易习惯外,还包括社会上的交易习惯,但交易习惯认定较难。因此,法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于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时间等重要要素最好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记者何莎莎通讯员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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