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宁海县某村的李女士与陈某协议离婚,2014年李女士听闻前夫家的承包田被征用,共获得土地征用劳动力安置费共12万元。李女士认为,土地承包时两人还是夫妻,因此这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得其中一部分。现在,这12万安置费皆被其前夫陈某领取,损害了其权益,于是向陈某追讨。但陈某认为,两人已离婚9年,相关部门发放的这笔安置费是给其一人的,并以此为由予以拒绝。由于双方无法获得一致意见,李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李女士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享有。李女士系被征用土地的共同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被征用土地享有相应的权利。陈某虽然以户主的身份领取了土地征用劳动力安置费,但并不能因此证明领取的款项属于户主一人所有。此外,原告李女士在当初的协议离婚中并未承诺放弃对承包土地的权益,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需支付李女士土地征用安置费4万元。
(余亚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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