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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4月14日讯(记者 陈捷)记者从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二部、全省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条例》于2012年被列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2014年成为立法制定项目。《条例(草案)》多次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征求意见,并先后由市法制办、市人大会同市司法局在11个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等召开座谈会,通过人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14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条例》全文共36条。与《人民调解法》条文内容较为原则相比,《条例》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六项重点内容。包括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指导单位的责任;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备案制度及运作规范;明确了纠纷的受理范围及管辖;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条例》明确了有哪些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公民可以从哪儿找到人民调解组织。同时,明确了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及调解范围;如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受理或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此外,《条例》还根据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规定行业领域的民间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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