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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桥珠宝店劫案昨日开庭 劫匪被判14年6个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4-17 07:55: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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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晚报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孙乔) 去年5月22日,江北庄桥购物中心一家珠宝店发生抢劫案,劫匪在袭击女店主后洗劫金饰柜台,抢走了价值四十余万元的黄金。昨天下午,这起案件在江北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做出判决。

当天凌晨1点30分,男子李某从庄桥购物中心旁边的车棚顶部爬窗进入该中心二楼,随后来到一楼的正大福珠宝柜台。李某用刀具撬玻璃柜台未果,威逼正在睡觉的店主刘女士交出柜台钥匙。刘女士拼命反抗,李某用刀砍伤刘女士的头部,致其无法动弹。随后,他走出房间用刀砸碎多个柜台玻璃,劫得千足金项链40条、千足金手链12条、千足金手镯6只,价值共计人民币406058元。

凌晨4点多,李某回到位于江北洪塘的暂住房,从所劫首饰中取出1根项链自用,其余赃物装于包内,交给同住的哥哥,李某的哥哥明知包内物品是李某抢劫所得,仍答应保管,还将李某送到车站,帮他逃往浙江开化。

经过警方搜捕,5月23日,李某被抓获。当民警来到李某暂住房查看时,李某哥哥害怕藏在家中的赃物被找到,立即叫自己的妻子刘某将赃物从屋内转移至屋外。经过审问,李某的哥哥最终交代藏匿地点,其妻刘某也向公安机关自首。

昨天2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江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哥哥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