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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法院梳理3年劳动争议案件 用工不规范仍是主因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4-30 07:32:05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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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 通讯员贝璎

记 者胡珊

明天就是国际劳动节。昨天北仑法院梳理3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每年数量增幅惊人,比如去年较前年就增加了64%,立案标的更是达到了2300多万元。

针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北仑法院结合几起典型案例,向劳动者、企业作出提醒。

用工不规范仍是引发劳动争议主因

衣某于2005年1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并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24日。2014年5月,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衣某的工作岗位被取消,公司决定将他调整为仓库理货员,原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不变。衣某不同意,他仍在原工作岗位考勤,但未提供实际劳动。

一个月后,公司以衣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提前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支付衣某赔偿金5.8万元。

●提醒

一些用人单位并不十分明确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存在误解,以致不能正确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比如没能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没有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等。而一些用人单位则故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情况的存在,也导致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缺乏认同感和信任感,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

恶意诉讼企业和劳动者都存在

王某起诉称,2014年4月17日他进入某公司任操作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7月底,他因工作中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被解除了劳动关系。

公司则辩称,王某是7月份才进入单位的,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在公司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原、被告对于入职时间存在争议,但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入职时间。

最后,法院向税务部门调查王某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发现公司在报税时提交的工资单中包含了王某2014年4月的工资。被告这才不得不承认事实。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0000元。

●提醒

因诚信缺失所引发的恶意诉讼在劳动争议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上都有表现。

比如,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迫在职员工出庭作伪证,达到误导裁判的目的;一些企业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同股东组建多家关联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混淆实际用工主体,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推出没有清偿能力的空壳公司应诉,以逃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刁难离职员工,对明知会败诉的案件也要耗尽所有程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时间;等等。

而劳动者的恶意诉讼表现方式也很多,部分劳动者推诿拒签劳动合同,事后反而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还有劳动者在办理住房按揭等一系列事务中,恳切要求用人单位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在离职后就以此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差额等。

“劳动争议案子诉讼成本低,如今连诉讼费也无需缴纳了,但一旦胜诉,其收益可能达到工资的几倍,这种低成本、高回报的模式使得一些劳动者铤而走险。”该院民一庭法官周利明表示。

收集证据从平时做起

2012年6月,康某进入一汽车配件厂从事车间操作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待遇由计件工资和大工工资二部分组成。半年后,企业提高了工资标准。2014年9月,康某与企业发生矛盾后离厂。后康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康某的年龄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康某遂起诉要求企业支付三年的加班工资9000元,高温费1200元,并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8400元,但康某无法提供他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后该案经调解,康某放弃了加班工资的诉求,企业也同意给予康某因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当补偿。

●提醒

广大劳动者日常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在出现劳资纠纷时,理性表达自身的诉求,“既杜绝无理起诉和上访,也能够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