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最近,江东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跟这个问题有关。
原告姓陈,40多岁,7年前进入宁波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刚开始,公司跟他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从入职起到2011年6月。
合同到期后,公司又跟他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因公司政策调整,又把劳动合同的期限变更为从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
在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陈先生却被告知,合同期满后,因经营需要,公司将不再续聘,并要求他签字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陈先生则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料被直接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去年下半年,陈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的请求,判决食品公司赔偿他3万余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江东法院认为,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来看,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没有选择,必须订立。反过来讲,用工关系的稳定,对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和效益,实际上也是有益无害的。
东南商报记 者胡珊
通讯员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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