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魏溪 周凡)借条上清楚写着借款金额,债务人和债权人。然而,由于借款人处的签名是由他人代签的,这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少麻烦,并因此对簿公堂。
被告王某是一家木材厂的老板,另一被告李某是王某的小舅子,一直在王某的厂里上班。原告朱某和王某有生意关系。2014年1月,朱某到木材厂找王某结算木材款,并拿来一张借条。借条上清楚地写着王某欠朱某木材款30000元,答应按期归还。然而,借款人处签名却并非王某所签,而是其小舅子李某所签,因此王某拒绝还钱。
朱某便上诉至慈溪法院,称当日自己前去催讨时,王某对欠款供认不讳,并允诺出具借条,但碰巧王某右手受伤,无法签字,所以才让李某代签。
王某则称那天朱某是来找他讨要过木材款,但两人的木材款早已结清,所以当场拒绝了朱某。朱某见讹不到钱,才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欠条骗其小舅子李某签字。李某承认借条上王某的名字的确是自己代签的,但当时以为朱某和王某是已经谈妥了的,所以就没太注意借条内容,看了看金额数目就赶紧代签了。
至此,事情已经有三个版本了。近日,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突破口就是王某的手伤,于是,法庭围绕王某何时受伤、受伤的严重程度、就诊病历、恢复情况等开展了全面又细致的调查和询问。在如此“攻势”下,“心虚”的王某不禁露怯。
见此情形,法官当即组织调解,耐心劝说,对当事双方晓以利弊及风险。一番调解后,王某同意支付朱某木材款,朱某也同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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